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以内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一、支持方向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与相关科技人员总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支持方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提升企业科技形象,有效提高企业资金项目申报成功率。
四、申报事宜
(一)、项目申报时间:每年两批,分别5月1日、7月1日截至
(二)、申报所需关键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业的比例说明(需提供企业参保职工证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名单);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6.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其中通过受赠、受让、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必须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要附协议和备案证明(或公证材料);
7.企业近三年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如:已受理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
8.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管理章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